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2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6人,代表股份484,826,9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33%。其中:通过现场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399,165,7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5,661,1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58%。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1人,代表股份23,095,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2,749,2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46,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7,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持有公司282,228,883股股份的关联股东于冬先生在交易对手方担任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517,6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3%;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15,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向育、薄思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