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0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6日,你公司提交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25亿元。鉴于公司2023年财务数据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亿元,同比下降约22%,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25亿元。近3年,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持续亏损,营业收入持续下滑。请公司:(1)区分产品类别披露主营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开展期限、采购及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式等,说明是否为贸易业务;(2)各业务板块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名称、所涉关联关系、业务内容及报告期内变化情况,结合主要合同条款及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说明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2.请公司补充披露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并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收入的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如扣除后的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
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意见。
4.公司应当高度重视2023年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按期对外披露年报,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内容逐项落实回复并及时披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