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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4人,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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