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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6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4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5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5,067,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7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5,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65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67,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6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3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0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6,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33%;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46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2审议并通过《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2.03审议并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2.04审议并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2.05审议并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6审议并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2.07审议并通过《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4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6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46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538%;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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