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3-2-2
北京证券交易所: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草香料”)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并已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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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3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4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概况 ...... 6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6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 7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9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0
第五节 持续督导工作安排 ...... 14
第六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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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AnhuiChinaherbFlavors&FragrancesCo.,Ltd. |
证券代码 | 870800 |
证券简称 | 中草香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6849836251 |
注册资本 | 59,789,429 |
法定代表人 | 李莉 |
成立日期 | 2009年3月4日 |
办公地址 | 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7号 |
注册地址 | 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7号 |
邮政编码 | 233400 |
电话号码 | 0552-8881327 |
传真号码 | 0552-8851717 |
电子信箱 | zy@cnherb.com.cn |
公司网址 | http://www.cnherb.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赵娅 |
投资者联系电话 | 0552-8881327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传统香料制品经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香精香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凉味剂、天然香料、合成香料等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香精香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凉味剂、合成香料和天然香料。其中凉味剂产品主要包括WS-23、WS-3、乳酸薄荷酯等,合成香料主要包括双丁酯、丁酸乙酯等,天然香料主要包括留兰香油、大蒜油、生姜油、红橘油等。公司产品可应用于食品饮料、日化、烟草、医药等行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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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的下游应用领域和发展空间。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拥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天然香料提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曾荣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十佳优秀品牌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主要产品N,2,3-三甲基-2-异丙基丁酰胺(WS-23)曾获得“安徽工业精品”称号。截至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9项发明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
公司始终重视产品质量及品牌声誉,严格实施产品质量和环境管理控制,通过了ISO9001:200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2018认证、kosher认证、FSSC22000认证、HALAL认证、欧盟REACH注册、美国FDA认证等。经过十余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开拓,公司已积累了优质、稳定的客户渠道和资源,与德之馨、奇华顿等全球十大香精香料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资产总计(元) | 310,941,876.70 | 292,706,030.81 | 183,957,131.84 | 128,724,352.42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200,824,780.27 | 181,008,616.48 | 78,378,569.31 | 45,445,940.0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200,824,780.27 | 181,008,616.48 | 78,378,569.31 | 45,445,940.0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3.83 | 35.46 | 47.94 | 63.69 |
营业收入(元) | 87,429,853.51 | 189,394,772.91 | 150,126,324.81 | 104,502,574.07 |
毛利率(%) | 34.16 | 33.88 | 32.35 | 27.42 |
净利润(元) | 300,978,573.95 | 37,712,521.45 | 23,075,140.69 | 14,630,469.1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18,876,655.97 | 37,712,521.45 | 23,075,140.69 | 14,630,469.1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15,638,002.28 | 33,779,279.92 | 24,017,782.03 | 12,417,319.2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89 | 29.77 | 31.42 | 31.3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8.19 | 26.67 | 32.71 | 26.5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2 | 0.69 | 0.51 | 0.4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2 | 0.69 | 0.51 | 0.4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917,368.61 | 31,937,440.18 | 16,617,968.30 | 6,857,56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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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42 | 4.35 | 4.37 | 4.34 |
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 不超过1,49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24.25万股)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
定价方式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
发行对象 |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户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年产2600吨凉味剂及香原料项目(一期) |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邵鸿波,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了先锋电子(002767)IPO项目、晨化股份(300610)IPO项目,德生科技(002908)IPO项目、新余国科(300722)IPO项目,中航电子(600372)可转债项目,殷图网联(835508)精选层项目;以及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川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码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改制等工作。王三标,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曾参与晨化股份(300610)IPO项目、德生科技(002908)IPO项目,德生科技(002908)2020年非公开项目,以及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美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改制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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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杨改明其他项目组成员:孙亮亮、李海豪、葛顺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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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了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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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公司近三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苏公W[2021]A01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0584号”、“中汇会审[2023]0518号”和“中汇会审[2023]88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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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的规定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规定,公司申报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518号),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15,012.63万元,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18,939.48万元,较2021年增长26.16%,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30%。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规定,公司选择的变更后的上市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根据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情况、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情况,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2亿元;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为3,377.9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26.67%,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的规定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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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7日进入创新层,现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2关于“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定。
2、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期末净资产为18,100.86万元,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四)款的规定。
5、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5,978.94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719.25万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495.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6、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第(一)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七)款的规定。
7、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第(八)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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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年度报告以及中期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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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度运行有效、良好。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抽查。发行人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内控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抽查。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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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持续督导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计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一)持续督导事项 |
1、事前或及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事前或及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及时审阅,确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发行人获取有关决议和备阅文件。 |
2、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
3、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督促其实施。 |
4、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促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等规定。 |
7、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7、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 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督导发行人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实施。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8、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8、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以及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对相关风险或负面事项及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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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时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10、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0、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与发行人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定期出具并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11、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及保荐协
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11、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 |
(二)持续督导期间
(二)持续督导期间 |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
(三)发行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责的相关约定
(三)发行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承诺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包括: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
(四)其他安排
(四)其他安排 | 无。 |
3-2-16
第六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
讯方式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景忠 |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邵鸿波、王三标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22662000 |
传真
传真 | 0755-22662111 |
(以下无正文)
3-2-17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杨改明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邵鸿波 王三标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学春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学春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_(代行) 熊雷鸣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_____________(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