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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A.本公司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2022年度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合并)
调整前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盈余公积46,441,014.1946,451,567.92
未分配利润265,198,190.16265,187,636.43

(续上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度(合并)
调整前调整后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5,401,694.72-15,507,232.06

B.本公司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2022年度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
调整前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盈余公积46,441,014.1946,451,567.92
未分配利润325,058,336.15325,047,782.42

(续上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调整后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22,246,706.9322,141,169.59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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