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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矿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8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顺山。

5、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研试中心三楼。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146,083,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6,018,7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57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6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1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4,849,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93%。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082,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48,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082,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48,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4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9%;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48,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崔宏川律师、戴余芳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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