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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奕飞、诸南虎、张俊俊、夏雪玲、沈琦:

经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子公司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对部分贸易业务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式,导致宁波能源 2022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错报金额为 94,993.45 万元,占2022 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21%,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马奕飞、总经理兼副董事长诸南虎、副总经理兼能源实业董事长张俊俊、财务总监夏雪玲、董事会秘书沈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马奕飞、诸南虎、张俊俊、夏雪玲、沈琦分别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公司本次部分贸易业务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式仅涉及公司营业收入的调整,不影响相关期间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本次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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