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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13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
实、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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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少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或者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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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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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内
容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疑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会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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