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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13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0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勤勉与忠实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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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确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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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值的 5%的重大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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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 1/2 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任年度审计机构;
    (五)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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