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磁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西磁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663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593)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12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5,391,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0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515,617.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2,451,561.7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291,732.7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772,322.5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616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2,308,7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677,383.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867,738.3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202.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05,442.29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A10033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8,327,153.92元,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金额8,327,153.9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中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西磁科技年产
万台磁力过滤设备的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
8,327,153.92 8,327,153.92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台电磁除铁器扩产项目
- -3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合计 | 8,327,153.92 | 8,327,153.92 |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12月14日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2,425,600.60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审计及验资费 1,162,452.80 1,162,452.802 律师费 849,056.60 849,056.603 其他费用 414,091.20 414,091.20
合计 | 2,425,600.60 | 2,425,600.60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翔坚 邹文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