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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6

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4-014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2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公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文庆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8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1.01 选举周文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02选举宗焕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03选举缪一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2.01选举张文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2.02选举崔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3.01选举李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02选举周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0,8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尧律师、陈晓曼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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