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4-026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有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