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一诺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4-027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注册名称: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Inov Polyurethane Co., Ltd.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注册名称: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Inov Polyurethane Co., Ltd. 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993.2748万股,于2023年4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为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登记确认的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核发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 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第七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 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
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改选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2名(含2名)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改选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2名(含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或监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
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五)如出现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2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2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第(六)项执行;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 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五)如出现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2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2名以上候选董事或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第(六)项执行; (六)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
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七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七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非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
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3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各自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为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第一百〇三条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本条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本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以下必要保障: (一)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少于2人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组织考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二)拟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提名程序,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名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单; (五)对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出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中期现金分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10%、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