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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董事任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任免基本情况

(一)任免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审议并通过,同意提名武恒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提名高振胜先生、牛富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名武恒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本次任免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高振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本次任免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0.02%,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牛富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本次任免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249,332股,占公司股本的0.0856%,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任命原因

副总经理职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高振胜先生、牛富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新任董监高人员履历

武恒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第七期(财政部人才工程项目),审计系主任。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商学院会计金融系高级访问学者、台湾政治大学商学院会计系高级访问学者,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审专家,教育部经费监管专家,中国政府审计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致力于内部控制、审计与公司财务(如并购、债券)等相关问题的研究。高振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7月进入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技术一部技术员、博士工作室工艺员、生产部副经理、生产部经理;现任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牛富刚,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7月进入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研发工程师、研发课题组组长;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副经理、部长;现任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大聚氨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部长。

二、任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任命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次任命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武恒光先生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列示的任一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候选人武恒光先生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武恒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资格审查,被提名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高振胜先生、牛富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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