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开创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和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即视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三)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对本制度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视为情节严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长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公告。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