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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四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的公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与使用。

(二)财务中心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具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人由部门负责人内部确定。

(三)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营销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刻制,刻制印章应当到有经营印章刻制资质单位申请刻制。原有印章应及时缴销。

第六条 未经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妥善保管印章。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因事离岗时,需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印章的使用规定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者亲自处理用印,确保所有文件均在印章管理员的监控范围内完成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规定,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审批后用印。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如涉及敏感信息等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用印,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等

加盖印章。第十六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销毁。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在公司办公系统提交用印申请,写明携带外出的理由、人员和时限,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停用的印章及时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条 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印章保管人在印章的管理使用中,必须严格把关,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避免用印差错,堵塞各种漏洞。第二十一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印章外出期间使用不当的追究借用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印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在办理用印批准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签署文件或协议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依法向其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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