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0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1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融资额度,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最高8,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4年1月23日在重庆与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920121240123042)的签署程序。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融资额度9,000万元整,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4年1月24日在深圳与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110200016-2024年吴江(保)字06873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重庆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股东大会审批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剩余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剩余额度 (万元) |
公司 | 重庆美盈森 | 40,000 | 35,800 | 4,200 | 8,800 | 35,800 | 4,200 |
公司 | 苏州美盈森 | 60,000 | 41,000 | 19,000 | 9,000 | 50,000 | 10,000 |
注:公司与成都银行重庆分行于2023年3月7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920121230307581)约定的担保最高限额为8,800万元整,期限为2023年3月7日-2024年3月6日。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D920121240123042)约定,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920121240123042)签订生效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原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920121230307581)解除。故本次担保后,公司对重庆美盈森可用担保额度为4,2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
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76,889.58 | 77,808.76 |
负债总额(万元) | 29,732.24 | 26,321.30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3,822.76 | 4,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28,749.91 | 25,280.15 |
净资产(万元) | 47,157.34 | 51,487.46 |
资产负债率 | 38.67% | 33.83% |
项目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39,989.23 | 24,671.29 |
利润总额(万元) | 4,648.45 | 5,177.02 |
净利润(万元) | 3,919.58 | 4,330.13 |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9,831.1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699号
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美盈森100%股权,苏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116,708.05 | 131,349.21 |
负债总额(万元) | 61,973.84 | 70,252.84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13,029.52 | 3,204.89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60,062.57 | 68,215.22 |
净资产(万元) | 54,734.21 | 61,096.37 |
资产负债率 | 53.10% | 53.49% |
项目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95,967.08 | 52,387.97 |
利润总额(万元) | 5,271.89 | 7,592.02 |
净利润(万元) | 4,521.20 | 6,362.15 |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920121240123042)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
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自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因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票据贴现、商票保贴、押汇、保理、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
3、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
人民币捌仟捌佰万元整。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7、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了编号D92012123030758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保证合同”)。根据原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在2023年3月7日-2024年3月6日期间发放授信形成的对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捌佰万元整。截至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原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中尚有金额共计¥22,431,777.4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兑付。现双方确认,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一并纳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由甲方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双方确认,原保证合同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4年吴江(保)字06873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借款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2、被保证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玖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关于上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被保证的主债权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月24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6.9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0,8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2.71%。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920121240123042);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4年吴江(保)字06873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