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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4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信材料”)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6月9日出具《关于对李有明、曾燕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74 号)。

1、关注的问题

李有明系广信材料控股股东,曾燕云系李有明的一致行动人。2016年8月30日广信材料上市时,李有明持有广信材料股份5,461.94万股,持股比例为54.62%。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李有明及其一致系动人曾燕云合计持有广信材料

股份比例由54.62%降至40.98%,其中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9.35%、因集中竞价交易增持0.14%、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4.43%。李有明、曾燕云在合计持有广信材料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广信材料股份,直至2021年6月9日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李有明、曾燕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已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加强学习相关法规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关于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4号)。

1、关注的问题

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泰)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南宏泰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你公司全资孙公司湖南宏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宏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2020年5月29日,江苏宏泰向湖南宏泰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978万元。你公司未能在江苏宏泰审议通过对湖南宏泰提供担保相关议案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17日才对外披露。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9条、第9.11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后期为董监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组织了相关培训,督促各方加强学习相关法规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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