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01
证券代码:400173证券简称:银河3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填写
公司名称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宁-银河生物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法定代表人 | 杜岩岫 |
设立日期 | 1999-12-28 |
注册资本 | 532402.8551万元人民币 |
住所 |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
邮编 | 710075 |
所属行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主要业务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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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1220607453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 | 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 | 西安市财政局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宁-银河生物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股份名称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权益变动方向 | 减持 | |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 | 2024年1月22日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前) | 合计拥有权益(59,101,597)股,占比(5.37%) | 直接持股(59,101,597)股,占比(5.37%)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 ||
所持股份性质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101,597)股,占比(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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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前)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后) | 合计拥有权益(54,871,309)股,占比(4.99%) | 直接持股(54,871,309)股,占比(4.99%)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 ||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871,309)股,占比(4.99%)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 ||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 有/无 | 不适用 |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拟)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竞价交易?通过做市交易?通过大宗交易?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投资关系、协议方式?其他 |
2023年8月23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交易,权益变动发生日为竞价交易方式。2024年1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挂牌公司4,230,288股,拥有权益比例从5.37%变为4.99%。 |
(二)权益变动目的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宁-银河生物 |
本次的权益变动系股东自愿减持以降低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后续拟继续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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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批准部门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进展 | 不适用 |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权益变动无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动,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三)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备查文件《详细权益变动告知函》《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