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马竹琼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马竹琼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马竹琼:
经查,你担任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父亲马小平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15,000股、交易金额19.79万元,2023年12月2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3,000股、交易金额3.86万元、亏损0.14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马竹琼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再次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歉。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