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24-0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3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8,766,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8,68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9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89,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89,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3%;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47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39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属于特别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第二~四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38,766,354 | 138,689,554 | 99.9447% | 76,800 | 0.0553% | 0 | 0.000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76,900 | 100 | 0.13% | 76,800 | 99.87% | 0 | 0.0000% |
与会A股股东 | 119,289,994 | 119,289,994 | 1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与会B股股东 | 19,476,360 | 19,399,560 | 99.6057% | 76,800 | 0.3943% | 0 |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38,766,354 | 138,689,554 | 99.9447% | 76,800 | 0.0553% | 0 | 0.000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76,900 | 100 | 0.13% | 76,800 | 99.87% | 0 | 0.0000% |
与会A股股东 | 119,289,994 | 119,289,994 | 1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与会B股股东 | 19,476,360 | 19,399,560 | 99.6057% | 76,800 | 0.3943% | 0 |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三:《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38,766,354 | 138,689,554 | 99.9447% | 76,800 | 0.0553% | 0 | 0.000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76,900 | 100 | 0.13% | 76,800 | 99.87% | 0 | 0.0000% |
与会A股股东 | 119,289,994 | 119,289,994 | 1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与会B股股东 | 19,476,360 | 19,399,560 | 99.6057% | 76,800 | 0.3943% | 0 |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银行贷款融资额度的议案》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138,766,354 | 138,689,554 | 99.9447% | 76,800 | 0.0553% | 0 | 0.000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76,900 | 100 | 0.13% | 76,800 | 99.87% | 0 | 0.0000% |
与会A股股东 | 119,289,994 | 119,289,994 | 1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与会B股股东 | 19,476,360 | 19,399,560 | 99.6057% | 76,800 | 0.3943% | 0 |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帆、卿丽华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