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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晶海”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无锡晶海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晶海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786.8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04.0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082.8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4448号)。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0日),获授权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34.00万股)。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6.53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560.00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34.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794.00万股,发

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6,474.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公司通过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868.02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56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5,786.8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29,654.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3,014.3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640.46万元。截至2024年1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到账,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089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东方投行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东方投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涉及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30,993.0630,993.0624,603.46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000.003,000.002,037.00
合计33,993.0633,993.0626,640.46

注:上述调整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及提供借款情况说明

鉴于募投项目“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泓科技”),本着积极推进

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晶泓科技出资2,000万元并提供无息借款1,5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本次出资及提供借款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无锡市晶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000.00 万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22年11月28日

4、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港西路东、银杏西路北200 米

5、法定代表人:李松年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情况

2024 年1 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出资及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出资及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则的要求,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已与晶泓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该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本次出资及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晶泓科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募投项目“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的使用。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募投项目的资金投向及实际资金需求,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东方投行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出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增坤 张高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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