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13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7,9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6,548,2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404,624.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4448号)和《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089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12月2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102,414,287.62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不含税)
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
102,414,287.62
102,414,287.62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0,143,575.8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2,117,426.99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117,426.99元(不含税)。截至2023年12月25日,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根据《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存在资金缺口,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项目
不含增值税金
额
募集资金直接
抵扣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
含税)
本次拟置换金额(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
22,395,176.00
22,395,176.00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4,800,000.00
-
1,500,000.00
1,500,000.00
律师费用 2,688,679.25
-
424,528.30
424,528.30
信息披露费用
94,339.62
-
94,339.62
94,339.62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65,380.98
-
98,559.07
98,559.07
合计 30,143,575.85
22,395,176.00
2,117,426.99
2,117,426.99
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232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3年12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