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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11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公告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7,9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6,548,2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404,624.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4448号)和《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0089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预计的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差额部分拟用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拟投入金额(元)

调整后拟投入金额(元)

高端高附加值关键系列氨基酸产业化建设项目

309,930,600.00 246,034,624.15

补充流动资金项

30,000,000.00 20,370,000.00合计 339,930,600.00 266,404,624.15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市

场环境进行的调整,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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