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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凌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4年1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1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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