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隆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博隆技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72.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790.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362.5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428.26万元。保荐人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113,126.78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1月5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004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聚烯烃气力输送成套装备项目 | 39,955.21 | 39,955.21 |
2 | 智能化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扩能改造项目 | 11,956.27 | 11,956.27 |
3 | 研发及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 28,691.35 | 28,691.35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00,602.83 | 100,602.83 |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募投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使用申请,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使用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及承兑汇票支付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本季度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丛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相应公司的其他结算账户。
(四)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
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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