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杭一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杭一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王玉琴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王玉琴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公司董事会对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黄志刚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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