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盛景微 股票代码:603375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Wuxi Holyview Microelectronics Co.,Ltd.(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6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H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66.6667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972.7349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4年1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73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 (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88601.SH | 力芯微 | 1.0918 | 0.9646 | 46.81 | 42.87 | 48.53 |
688159.SH | 有方科技 | -0.6179 | -0.8250 | 37.20 | - | - |
688589.SH | 力合微 | 0.7465 | 0.5318 | 35.91 | 48.10 | 67.53 |
300183.SZ | 东软载波 | 0.3529 | 0.3102 | 13.61 | 38.57 | 43.87 |
300661.SZ | 圣邦股份 | 1.8691 | 1.8114 | 73.38 | 39.26 | 40.51 |
688536.SH | 思瑞浦 | 2.0121 | 1.4120 | 121.47 | 60.37 | 86.03 |
均值 | - | - | - | 45.83 | 57.29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月10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4年1月10日)总股本。
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价格为38.1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2.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38.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2.2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相关情况详见2024年1月12日(T-1日)披露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
(一)市场空间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每一个电子雷管必
须配备一个控制模块。随着电子雷管全面推广应用,2018年以来,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雷管需求量将基本稳定在8-10亿发,相应地,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的年需求量为8-10亿个。按电子控制模块的销售单价为5元/个计算,我国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的市场空间为40-50亿元。目前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竞争较为激烈,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提升市场占有率,将面临市场空间被挤压的风险。
虽然国外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较大,发行人正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产品尚未实现直接海外销售。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的主要产品放大器等信号链模拟芯片市场空间较大,但是目前上海先积的销售规模较小,2022年和2023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713.81万元和1,271.25万元。另外,发行人正在拓展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全系统等市场,目前尚处于研发、验证阶段。
如果发行人未能顺利拓展海外市场或其他应用领域、上海先积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发行人将面临市场空间受限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进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风险
由于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电子控制模块的成本占电子雷管的成本比重较大,下游电子雷管生产企业为了能够降低电子雷管生产成本、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时保证电子控制模块的产能供应,尝试进入电子控制模块行业。
目前,尝试进入电子控制模块领域的下游客户较多,如果下游客户实现自主供应电子控制模块,将挤压发行人的市场空间,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电子雷管快速推广应用,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目前正是行业内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时期。如果公司不能在产品性能、种类及性价比等方面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将面临市场份额下滑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也将下滑。
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在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的占有率出现下滑,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提升市场占有率,将面临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3.68%、75.57%、65.94%和
72.68%。其中,公司对第一大客户雅化集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643.82万元、11,815.07万元、22,091.77万元和9,223.00万元,占比分别为50.49%、33.23%、
28.66%和24.17%。如果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采购需求大幅下降、调整采购策略或向其他同类供应商进行采购等,可能导致公司订单大幅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680.97万元、7,619.68万元、19,129.90万元和25,391.10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59%、16.58%、
22.36%和28.18%。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应收账款增加较快。如果未来发行人部分客户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发生恶化,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公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供应风险
晶圆、储能元件、点火元件等是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的主要原材料,其供应情况、品质情况与采购价格对电子控制模块的及时交付、产品质量与生产成本产生重要影响。
发行人采购的储能元件、点火元件主要来源于进口,如果海外原材料供应商的生产情况与物流情况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出现原材料不能按时按量供应、原材料价格上升等情形;同时,国际形势与汇率的变化也将对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及采购价格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际形势与汇率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发行人的产品供应能力、成本控制、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晶圆产能紧张,发行人一方面可能难以直接从晶圆制造企业获得足
够的产能,产品供应能力将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产能紧张导致晶圆采购价格上涨,相应地压缩了发行人的利润空间。
(七)商誉减值风险
2021年2月,发行人完成对上海先积73.00%股权的收购,收购价格为4,850万元,该收购行为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截至2023年6月30日,收购形成商誉账面原值4,490.38万元。
发行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商誉及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3年6月末相关商誉发生减值695.39万元。如果未来上海先积的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在未来继续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起爆控制器构成电子雷管起爆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电子雷管主要应用于矿山开采、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使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因此,行业主管部门、下游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极高。
公司主要产品的质量与晶圆、储能元件、点火元件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与性能密切相关,又受到封装测试、贴片组装等委托加工商的生产工艺流程影响,存在影响因素多、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的特点,并且现阶段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批次量大、周转率高。如果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出现大规模产品召回情形,甚至损害公司品牌形象,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新应用领域拓展失败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于民用爆破领域,报告期内,电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17%、96.02%、96.51%和96.86%。
除民用爆破领域外,发行人基于核心技术的共通性,积极探索核心技术在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全系统等领域的应用,目前
均处于研发、验证阶段,预计将于2024年投入市场。发行人在新应用领域的拓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未能研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在新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将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进一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十)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于2023年6月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容诚会计师审核,于2023年6月18日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210Z0146号)。公司预测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15,670.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647.9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311.47万元。公司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以及细分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加之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实现2023年全年盈利预测,且存在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0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10,066.6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972.7349万股于2024年1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盛景微”,证券代码为“60337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盛景微”,扩位简称为“盛景微电子”。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0337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00,666,66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166,66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9,727,34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0,939,318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033,333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比例限售结果,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40.5985万股,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362.0849万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人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选取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3]210Z000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6,135.36万元、7,625.46万元、17,258.42万元,满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16.72万元、2,437.14万元、6,422.04万元,满足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的要求;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1,081.20万元、35,555.08万元、77,080.74万元,满足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要求。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Wuxi Holyview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7,55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刚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4月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9日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6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H7 |
邮政编码 | 214135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具备高性能、超低功耗芯片设计能力的电子器件提供商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联系电话 | 0510-85388869 |
传真号码 | 0510-8538886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olyview.cn |
电子信箱 | ir@holyview.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潘叙(董事会秘书)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510-85388869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永刚,实际控制人为张永刚、殷婷夫妇。本次发行前,张永刚直接持有公司37.32%股权,通过担任无锡九安芯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
11.53%的股权。殷婷系张永刚配偶,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发行人5.21%的股权。张永刚与殷婷合计控制公司48.86%股权。张永刚,男,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10113197806******。殷婷,女,198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1322198503******。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和高级管理人员4名(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1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1名)。本次发行前,前述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主体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 |
1 | 张永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020.10.09-2023.10.08 | 2,817.82 | 87.08 | 无锡九安芯 | 2,904.90 | 38.48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赵先锋 |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2020.10.09-2023.10.08 | 490.38 | - | - | 490.38 | 6.50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唐良华 | 商务运营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 2020.10.09-2023.10.08 | - | 7.56 | 无锡九安芯 | 7.56 | 0.10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陶永斌 | 芯片设计工程师、监事 | 2021.12.27-2023.10.08 | - | 1.89 | 无锡九安芯 | 1.89 | 0.0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李彦铭 | 芯片部经理、监事 | 2020.10.09-2023.10.08 | - | 2.00 | 无锡九安芯 | 2.00 | 0.0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潘叙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0.10.09-2023.10.08 | 468.75 | 28.35 | 无锡九安芯 | 497.10 | 6.59 | - | 除通过无锡九安芯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外,其余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张渭 | 副总经理 | 2020.10.09-2023.10.08 | - | 47.25 | 无锡九安芯 | 47.25 | 0.63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注:1、无锡九安芯指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审议换届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亦相立顺延召开,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其义务和职责。
本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选聘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影响管理层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安排
1、发行人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的稳定,公司采用骨干员工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其进行股权激励。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无锡九安芯实施了股权激励。2020年1月,发行人为引进专业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潘叙,由持股平台无锡九安芯转让
给潘叙1.1%股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无锡九安芯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职务 |
1 | 张永刚 | 普通合伙人 | 100,000 | 10.0000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殷婷 | 有限合伙人 | 451,482 | 45.1482 | 合规部总监 |
3 | 王绍栋 | 有限合伙人 | 96,057 | 9.6057 | 子公司上海先积事业部负责人 |
4 | 官世明 | 有限合伙人 | 85,243 | 8.5243 | 子公司上海先积副总裁 |
5 | 张渭 | 有限合伙人 | 54,264 | 5.4264 | 副总经理 |
6 | 冯文汇 | 有限合伙人 | 34,453 | 3.4453 | 子公司维纳芯销售顾问 |
7 | 潘叙 | 有限合伙人 | 32,557 | 3.2557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8 | 刘思铭 | 有限合伙人 | 28,711 | 2.8711 | 总经理助理 |
9 | 李寰 | 有限合伙人 | 18,012 | 1.8012 | 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部总监 |
10 | 马凯 | 有限合伙人 | 14,355 | 1.4355 | 子公司上海先积副总裁 |
11 | 冯君 | 有限合伙人 | 10,853 | 1.0853 | 大客户管理总监 |
12 | 唐良华 | 有限合伙人 | 8,682 | 0.8682 | 商务运营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
13 | 潘之炜 | 有限合伙人 | 5,426 | 0.5426 | 知识产权部经理 |
14 | 丁伟 | 有限合伙人 | 5,426 | 0.5426 | 质量部经理 |
15 | 曲兵兵 | 有限合伙人 | 4,594 | 0.4594 | 研发总监 |
16 | 孙翼 | 有限合伙人 | 4,594 | 0.4594 | 实验测试部经理 |
17 | 徐广 | 有限合伙人 | 4,594 | 0.4594 | 软件部经理 |
18 | 张珊珊 | 有限合伙人 | 3,445 | 0.3445 | 证券事务代表 |
19 | 李福林 | 有限合伙人 | 2,929 | 0.2929 | 子公司维纳芯研发工程师 |
20 | 周宇 | 有限合伙人 | 2,297 | 0.2297 | 制造部副经理 |
21 | 周旭 | 有限合伙人 | 2,297 | 0.2297 | 工程技术部经理 |
22 | 李彦铭 | 有限合伙人 | 2,297 | 0.2297 | 芯片部经理、监事 |
23 | 何绍田 | 有限合伙人 | 2,297 | 0.2297 | 服务工程师 |
24 | 李祥友 | 有限合伙人 | 2,297 | 0.2297 | 服务工程师 |
25 | 谢海婴 | 有限合伙人 | 2,297 | 0.2297 | 子公司上海先积运营经理 |
26 | 陶永斌 | 有限合伙人 | 2,171 | 0.2171 | 芯片设计工程师、 监事 |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职务 |
27 | 向金涛 | 有限合伙人 | 1,723 | 0.1723 | 质量部主管 |
28 | 蒋铭 | 有限合伙人 | 1,723 | 0.1723 | IT部经理 |
29 | 李超飞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应用测试工程师 |
30 | 张展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起爆器部经理 |
31 | 薛丹丹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安卓工程师 |
32 | 汤勇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计划主管 |
33 | 刘浪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硬件工程师 |
34 | 何友龙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服务工程师 |
35 | 王丽萍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主管会计 |
36 | 郑小莲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项目管理主管 |
37 | 吴艳风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人事部经理 |
38 | 孟志坚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设备部经理 |
39 | 王瑞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模块部经理 |
40 | 李秋良 | 有限合伙人 | 1,148 | 0.1148 | 子公司上海先积IC设计高级工程师 |
41 | 师玉立 | 有限合伙人 | 574 | 0.0574 | 软件工程师 |
42 | 顾海荣 | 有限合伙人 | 574 | 0.0574 | 行政专员 |
合计 | 1,000,000 | 100.0000 | - |
2、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有关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锡九安芯持股锁定期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子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6月,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子公司上海先积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将其持有的上海先积0.90%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先行积芯,用于实施子公司股权激励。
上海先行积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先行积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永刚 |
成立时间 | 2023年02月06日 |
注册资本 | 9.843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商务秘书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无实际经营,和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先行积芯持股员工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或子公司处职务 |
1 | 张永刚 | 普通合伙人 | 1 | 0.0010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
2 | 翟齐 | 有限合伙人 | 32,967 | 33.4911 | 上海先积销售部经理 |
3 | 唐龙飞 | 有限合伙人 | 32,967 | 33.4911 | 上海先积研发部经理 |
4 | 季诺 | 有限合伙人 | 17,500 | 17.7782 | 上海先积研发部产品总监 |
5 | 谢海婴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5.0795 | 上海先积运营部经理 |
6 | 李贵东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5.0795 | 上海先积研发部测试工程师 |
7 | 林健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5.0795 | 上海先积综合部经理 |
合计 | 98,435 | 100.0000 | - |
五、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7,55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普通股2,516.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前持股 比例(%) | 发行后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后持股 比例(%) | 限售期限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张永刚 | 2,817.8221 | 37.32 | 2,817.8221 | 27.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富海新材 | 2,025.0004 | 26.82 | 2,025.0004 | 2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无锡九安芯 | 870.7517 | 11.53 | 870.7517 | 8.6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赵先锋 | 490.3846 | 6.50 | 490.3846 | 4.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潘叙 | 468.7465 | 6.21 | 468.7465 | 4.6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上海建元 | 229.2992 | 3.04 | 229.2992 | 2.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上海润科 | 225.0000 | 2.98 | 225.0000 | 2.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华芯润博 | 153.1250 | 2.03 | 153.1250 | 1.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众合鑫 | 112.4980 | 1.49 | 112.4980 | 1.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久科芯成 | 56.2490 | 0.75 | 56.2490 | 0.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1 | 无锡金程 | 37.5017 | 0.50 | 37.5017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叶浩楷 | 28.1281 | 0.37 | 28.1281 | 0.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张洪涛 | 26.5575 | 0.35 | 26.5575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4 | 上海建辕 | 8.9362 | 0.12 | 8.9362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5.500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6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2.9167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88.0833 | 0.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城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5.1667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9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51.6666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0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 - | 40.5985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前持股 比例(%) | 发行后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后持股 比例(%) | 限售期限 |
一、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7,550.0000 | 100.00 | 8,093.9318 | 80.40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本次发行A股社会公众股东 | - | - | 1,972.7349 | 19.60 | - |
小计 | - | - | 1,972.7349 | 19.60 | - | |
合计 | 7,550.0000 | 100.00 | 10,066.6667 | 100.00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38,721名,前十名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张永刚 | 2,817.8221 | 27.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5.0004 | 2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0.7517 | 8.6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赵先锋 | 490.3846 | 4.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潘叙 | 468.7465 | 4.6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51.6666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9.2992 | 2.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5.0000 | 2.2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3.1250 | 1.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4980 | 1.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7,644.2941 | 75.94 | - |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516.6667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03.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
251.6666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1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03.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0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755,000 | 3.00 | 28,825,900.00 | 12 |
2 |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629,167 | 2.50 | 24,021,596.06 | 12 | |
3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80,833 | 3.50 | 33,630,203.94 | 12 | |
4 | 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城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1,667 | 1.00 | 9,608,646.06 | 12 |
5 | 共赢30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 2,516,666 | 10.00 | 96,086,307.88 | 12 |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合计 | 5,033,333 | 20.00 | 192,172,653.94 | - |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盛景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EC70 |
产品募集规模 | 10,000.00万元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成立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到期日 | 2033年12月5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2、实际支配主体
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3、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
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以及对应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张永刚 | 盛景微 | 董事长、总经理 | 5,000.00 | 50.00%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赵先锋 | 盛景微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0 | 5.00%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潘叙 | 盛景微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095.00 | 10.95%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刘思铭 | 盛景微 | 总经理助理 | 500.00 | 5.00% | 核心员工 |
5 | 曲兵兵 | 盛景微 | 研发总监 | 190.00 | 1.90% | 核心员工 |
6 | 李彦铭 | 盛景微 | 芯片部经理、监事 | 335.00 | 3.35% | 核心员工 |
7 | 朱建楼 | 盛景微 | 起爆器部工程师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8 | 潘之炜 | 盛景微 | 知识产权部经理 | 120.00 | 1.20% | 核心员工 |
9 | 李海瑞 | 盛景微 | 质量部经理 | 120.00 | 1.20% | 核心员工 |
10 | 朱媛媛 | 盛景微 | 运营部经理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11 | 李琳 | 盛景微 | 技术服务部经理 | 200.00 | 2.00% | 核心员工 |
12 | 胡振峰 | 盛景微 | 技术服务部工程师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13 | 韩晓龙 | 盛景微 | 商务拓展总监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14 | 徐峰 | 盛景微 | 市场部总监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15 | 彭朝霞 | 盛景微 | 供应商管理部经理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16 | 张珊珊 | 盛景微 | 证券事务代表 | 180.00 | 1.80% | 核心员工 |
17 | 吴艳风 | 盛景微 | 人事部经理 | 130.00 | 1.30% | 核心员工 |
18 | 顾海荣 | 盛景微 | 行政专员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19 | 冯文汇 | 维纳芯 | 子公司维纳芯销售顾问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20 | 齐学涛 | 维纳芯 | 子公司维纳芯总工程师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21 | 曾伟 | 维纳芯 | 子公司维纳芯研发经理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22 | 邱寿林 | 维纳芯 | 子公司维纳芯工程师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23 | 唐龙飞 | 上海先积 | 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经理 | 130.00 | 1.30% | 核心员工 |
24 | 李寰 | 上海先积 | 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部总监 | 200.00 | 2.00% | 核心员工 |
25 | 许舟 | 上海先积 | 子公司上海先积IC工程师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26 | 丁伟 | 上海先积 | 子公司上海先积质量部经理 | 100.00 | 1.00% | 核心员工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共赢30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注3: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系盛景微全资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系盛景微控股子公司。
4、批准和授权
2023年12月4日,盛景微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三)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516.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8.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38.1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2.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2,516.6667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03.333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2.6834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02.638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045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10.6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90.5489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1011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1461万股,包销金额为7,691,780.98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00%,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80%。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71元/股(按照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72元/股(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60,863,346.06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0Z0006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1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38.1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60,863,346.0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6,779,101.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084,244.8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5,166,66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838,917,577.88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9,677.91万元(不包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6,870.5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20.00 |
律师费用 | 828.00 |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0.57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68.84 |
合计 | 9,677.91 |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上述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前次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47.23万元,差异系印花税的确定,除前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6,408.42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8,721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0Z009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10Z0239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经公司预计,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85,700.00万元至89,000.00万元,较2022年度同比增长11.18%至15.4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900.00万元至21,800.00万元,较2022年度同比增长12.90%至17.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00.00万元至20,300.00万元,较2022年度同比增长12.99%至17.62%。公司上述2023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 86011110000145246 |
2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 20710188000574234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 10635001040260573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 510904716010001 |
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名义签署;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名义签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名义签署。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2楼
保荐代表人:黄腾飞、林剑云
联系人:黄腾飞、林剑云
电话:021-52523269
传真:021-32587312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光大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黄腾飞、林剑云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黄腾飞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一年,曾负责或参与多个IPO、再融资及新三板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林剑云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新兴产业融资部总经理,拥有十六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光大证券。曾负责或参与五洲医疗(301234)、佰奥智能(300836)、航亚科技(688510)、阿科力(603722)、怡达股份(300721)、帝科股份(300842)、力芯微(688601)等IPO项目,永兴材料(002756)、大江股份(600695)、恒星科技(002132)非公开发行,以及中国海诚等数十家企业的改制上市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张永刚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期间,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7)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不因本人或张永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先锋、潘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股东富海新材、上海建元、上海建辕、久科芯成、无锡金程、众合鑫、上海润科、华芯润博、叶浩楷、张洪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由此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
5、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张渭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间接持股的监事唐良华、李彦铭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间接持股的监事陶永斌承诺
(1)就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无论直接或间接方式)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自取得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起36个月内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原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下述要求:
(1)减持前提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及程序
本人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本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三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计划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人计划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4)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承诺
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下述要求:
(1)减持前提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
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及程序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本企业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三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企业计划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企业计划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4)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企业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
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富海新材承诺
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下述要求:
(1)减持前提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及程序
本企业在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相关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和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本企业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在三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企业计划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企业计划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4)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企业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先锋、潘叙承诺
如果未来需要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下述要求:
(1)减持前提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及程序
本人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本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三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计划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计划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4)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本次股价
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
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3)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5)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应在增持
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张永刚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张永刚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
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增持期限自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6)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稳定股价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增持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4)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
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实际控制人
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企业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企业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实际控制人殷婷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兼职;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4)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6)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7)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8)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直接或间接)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张永刚、殷婷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永刚、殷婷承诺如下: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6)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承诺杜绝一切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富海新材、无锡九安芯、赵先锋、潘叙以及董监高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富海新材、无锡九安芯、赵先锋、潘叙以及董监高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本企业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承诺杜绝一切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人/本企业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等情形。除已披露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股权/股份代持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的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且:(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是指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
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7)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8)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及时、有效
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5)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6)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7)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无锡九安芯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6)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7)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与验资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大学评估评报字[2020]96004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