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15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10,770,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1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96,762,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4,008,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3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4,060,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8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0,77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60,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0,77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具有表决资格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60,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670,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8%;反对28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弃权812,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959,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48%;反对287,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9%;弃权812,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王悦、吴嘉怡
3、结论性意见: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