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2、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3、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拟提交的各种报告、方案、文件等资料,或者用以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4、监事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报告。
5、监督董事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按公司《章程》向董事会提出,并监督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
第八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监事会的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永久保管。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后续修订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