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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09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60,046.43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08号),本公司由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60,000,000.00元的部分由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方式,向

原股东配售及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6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66,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21.51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5,078.4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44.2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4,834.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项目备案 或核准文号
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197,800.0035,762.7566,000.002020-330257-26-03-150730
合计197,800.0035,762.7566,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81,909.93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59,858.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投入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自筹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本次拟置换金额
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197,800.0036,224.36[注1]81,909.93[注2]41.4159,858.79[注3]
合计197,800.0036,224.3681,909.9359,858.79

[注1]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投入金额36,224.36万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5,762.75万元,系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利息投入和未置换发行费45.63万元所致。

[注2]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自2023年1月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以来至2024年1月5日的投入金额。

[注3]本次拟置换金额59,858.79万元与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81,909.93万元的差异系截至2024年1月5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22,051.14万元尚未到期兑付。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1月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实际金额为187.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921.51
律师费用83.0258.1158.11
审计及验资费94.3471.7071.70
资信评级费42.4542.4542.45
信息披露费9.06
发行手续费15.3815.3815.38
合 计1,165.76187.64187.64

综上,公司拟合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60,046.43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4]33号)。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60,046.43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0,046.43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0,046.43万元。

(三)会计师的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号),认为“镇洋发展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镇洋发展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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