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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2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东路99号福记逸高大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12,630,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1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11,018,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11,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15,875,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264,0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11,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6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列席会议。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曾一鑫、陆梦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额发生变化,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39,574,787元”变更为“人民币元439,707,537

元”;公司总股本由“439,574,787股”变更为“439,707,537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30,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3%;反对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75,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07%;反对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4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4%;反对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2,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78%;反对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同意为提高公司管理及运营效率,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杨永岗先生变更为总经理温月芳女士。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4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4%;反对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2,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78%;反对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曾一鑫、陆梦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中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决议》;

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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