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长鸿高科: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2231014/AZJ/kw/cm/D20

7-4-6-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2023年8月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说明,自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6月20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D-0300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582号和立信中联审字[2023]D-0910号)。发行人2023年1-9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和发

行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

变化的情形。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

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3年6月20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2023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宁波人行”)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送达了《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罚决字[2023]12号),该决定书合计对甬兴证券罚款50万元,处罚事由为甬兴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

送可疑交易报告。

2023年10月27日,宁波人行向甬兴证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周丰伟送达了《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罚决字[2023]13号),该决定书合计对周丰伟罚款3.5万元,处罚事由为甬兴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

(1)中国人民银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五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十万元以上的;

(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宁波人行属于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并且本次处罚对甬兴证券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3.5万元,低于上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经核查,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保荐机构甬兴证券的证券保荐承销资格。同时,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甬兴证券本次保荐主承销项目人员,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且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张洁、赵婧芸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上述文件认为立信中联出具的中天能源2019年、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中联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立信中联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264,150.94元,并处以2,264,150.94元的罚款;对前述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立信中联及立信中联直接责任人员受到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罚款金额较低的区间,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未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因此,立信中联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立信中联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同时,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立信中联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立信中联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审核、审查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形。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长鸿高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且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立信中联自2023年6月20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发行人亦未更换审计机构。2020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俞德昌、陈小红,2021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陈春波、陈小红,2022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陈春波、屠秋芳。上述人员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

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

变化。

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

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媒体质疑报道以及

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年6月20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承诺函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赵婧芸 律师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