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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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