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湘潭电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四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