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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版传媒”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8日-1月10日对龙版传媒2023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华伟、常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1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华伟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历次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相关文件、关联交易相关资料等,并对龙版传媒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二、现场检查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龙版传媒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龙版传媒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龙版传媒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龙版传媒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核查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版传媒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龙版传媒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龙版传媒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且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高管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龙版传媒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机构未发现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五、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龙版传媒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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