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6 证券简称:国际复材 公告编号:2024-002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92号)同意注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际复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5,434,289.56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6,565,710.4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21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4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分别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公告大渡口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与保荐机构开源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 协议所列的专户余额(人民币/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50050133360000004036 | 174,267.80[注] | 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F10B 年产15万吨高性能玻纤生产线冷修技改项目、高性能电子级玻璃纤维产品改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 31070801040010510 | 40,000.00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 111684212632 | 22,000.00 |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83260078801100000758 | 22,000.00 |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8111201013000563664 | 18,000.00 | |
6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 | 560102029005186082 | 10,000.00 |
注:2023年12月21日,开源证券将坐扣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119,322,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1,742,678,000.00元汇入公司于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因此公司、开源证券及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所签署的《监管协议》所列的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4,267.80万元。2023年12月21日,公司通过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发行登记费人民币41.40万元;2023年12月22日,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向其他开户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划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12,000.00万元。针对前述事项,公司、开源证券及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签署《补充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进行变更。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开源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F10B年产15万吨高性能玻纤生产线冷修技改项目、高性能电子级玻璃纤维产品改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坷、倪其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即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下同)、丙三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同意变更原协议部分条款。
原协议“一、募集资金的监管”中约定:截至2023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174,267.8万元。
现将该条变更为:截至2023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62,226.40万元。(12月21日支付41.40万元发行登记费,12月22日资金划拨其他监管银行112,000.00万元)。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予变更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公告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