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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2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3-1-1

声 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受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海昇药业”或“公司”)聘请,作为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3-1-2

目录

声 明 ...... 1

目录 ...... 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 5

三、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 8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8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3-1-3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王新洛和王海涛担任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海昇药业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王新洛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新洛先生: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和参与了信音电子、秦安股份和冠龙节能等IPO,七彩化学非公开发行,美锦能源并购项目等多个项目。

2、王海涛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海涛先生: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和参与完成信音电子、三美化工、七彩化学、艾艾精工、富祥药业、鼎捷软件、新莱应材、永太科技、康恩贝等IPO项目,富祥药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永太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富祥药业非公开、汉钟精机非公开、新乡化纤非公开、永太科技非公开、唐钢股份增发、福田汽车配股、中青旅股权分置改革、中青旅非公开、河北宣工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收购等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王新洛、王海涛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古小刚先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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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与了鲜活饮品主板IPO项目,具有较为丰富的财务、法律理论基础和投资银行工作经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何君光、杜超、陈涛、李易澄、冯缘、朱信宇。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Chemsyn Pharm Co., Ltd.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叶山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0月31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8月15日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阳路36号邮政编码:324012联系电话:0570-8750610传 真:0570-8750617网 址:www.zcpc.net电子邮箱:investor@zcpc.net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兽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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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数量: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2,300万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最终发行数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上市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定价方式:本次发行可以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底价: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发行对象范围: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业务关系之外,本保荐机构同时为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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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部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对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经过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组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立项,并提交了立项申请材料。本保荐机构于2020年10月13日召开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立项会议。参与本项目立项审议的委员共7名,其中包括质量控制部委员2名、风险管理部委员1名以及合规管理部委员1名,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讨论,立项委员会同意立项。

后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基于目前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结合自身经营规模及业务特点,决定对上市战略进行调整,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改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组于2022年11月10日申请变更申报板块,并于2022年11月11日重新发起了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立项表决。参与本项目立项表决的委员共7名,其中包括质量控制部委员2名、风险管理部委员2名,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讨论,于2022年11月15日取得立项委员会同意立项的决议。

(2)发行人申请北交所上市尽职调查期间,2023年3月1日至3月5日,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核查;

(3)项目组通过系统提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发起项目内核申请,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的专职合规和风险管理人员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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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申请文件及底稿进行审核,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及现场核查报告;

(4)于2023年4月3日,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核表;

(5)于2023年4月4日,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将全套内核会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形成了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议召开前,项目组对该等意见进行了回复并提请参会内核委员审阅;

(6)于2023年4月9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与会委员在对项目文件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与项目组就关注问题进行了质询、讨论,形成内核意见;

(7)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答复时提交内核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回复及其必要附件、落实内核意见后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内核意见答复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后通过。

2、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4月9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

经与会委员表决,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通过内核。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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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名册,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类股东。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1-9月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4103号)。根据《审阅报告》,截至2023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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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稳定,资产总额为29,169.42万元,较2022年末增加180.9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6,600.70万元,较2022年末增加802.36万元;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597.9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2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78.3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9.89%,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幅度下降,主要系受俄乌冲突影响引起ST销量下滑以及客户短期需求波动影响引起DCLL销量减少。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且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会计账套、发行人与其聘请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协议。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依法聘请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了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依法需要聘请的机构外,发行人聘请了第三方机构浙江天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发行人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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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3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将原方案中“发行人底价为34元/股”调整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除发行底价的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方案调整属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方案调整属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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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3年4月17日调到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治理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访谈,取得并复核了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通过互联网方式查询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并获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依据《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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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以及保荐机构网络检索结果,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1、发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3年4月17日调到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详见本节“(三)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相关内容。

3、发行人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25,798.34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规定。

4、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100万股(含本数),且发行数量不低于《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为前提,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规定。

5、发行人现有股本6,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不少于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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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款规定。

6、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规定。

7、根据北交所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与2022年度公司全年净利润,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2亿元;2021年和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11,445.21万元和10,956.1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60.67%和45.47%,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的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款规定。

8、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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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属的医药制造业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业内企业数量众多、整体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同时面临来自行业内现存竞争者和下游大型制药企业、养殖企业向上延伸产业链带来的市场竞争加剧风险。一方面,行业内竞争者不断通过技术革新控制成本,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扩大自身市场份额,压缩行业整体利润;另一方面,下游大型制药企业、头部养殖企业也在向上游延伸产业链,以达到产业链一体化、降低自身整体成本的目的。如果公司将来未能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产品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SPDZ及DCLL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两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70%、58.65%、52.45%和66.07%,产品相对集中。未来如果上述产品市场、竞争格局以及下游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3)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28%、53.74%、64.90%和64.59%,客户相对集中。未来如果公司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的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减少或终止向公司的采购,或主要客户因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进而发生不再续约、违约等情形,公司将面临客户订单减少或流失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对外贸易政策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的占比分别为28.59%、36.05%、

50.26%和54.83%,境外销售占比逐年提高。公司产品覆盖欧洲、大洋洲、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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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洲等境外市场。目前公司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对于原料药和中间体产品贸易并未出台严格的限制政策。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仍不排除未来相关国家对原料药和中间体产品的进口贸易政策和产品认证要求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境外销售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生产所需的基础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各类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利润水平。未来如果公司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等方式进行应对,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经营资质申请与续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涉及医药和兽药领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所从事领域须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认证、兽药注册批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批件等证书;若向境外出口销售,还需要根据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监管法规取得或配合下游客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照。

上述资质证书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或需经主管部门检查通过,如公司研发的新产品未能顺利注册,则将影响公司新产品的市场拓展;如公司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未能及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或未通过检查,公司将无法继续生产、销售有关产品,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始终专注于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需要对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储存环境等进行严格的要求或限制。未来如果公司在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的个别环节出现疏漏,可能导致产品发生物理、化学等变化并进而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将对公司信誉造成损害,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安全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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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料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危险化学品,部分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对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设备和生产操作有着较高的要求。公司需要根据生产特点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未来如果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或操作不当造成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或因设备老化失修或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环保风险

公司所属的医药制造业对环保标准要求较高,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面临“三废”的排放及治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和对环保监管持续加强,公司需要持续保证满足环保要求。未来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持续进行环保投入达到环保要求,或因公司EHS管理体系不能有效施行、因人员操作不当和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发生环保事故,公司将面临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停产甚至责令关闭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SPDZ产品下游生猪养殖行业存在周期性波动。其对SPDZ产品的不利影响在于,当生猪价格下滑时,生猪销售价格承压会导致养殖企业更加关注生猪养殖成本,其对兽药产品采购价格敏感度提升,导致上游兽药及兽药原料药销售价格持续走低。

未来若生猪养殖行业长期处于周期性波动谷底,生猪价格低迷,其不利影响可能向上传递导致SPDZ产品市场价格下降,从而影响公司SPDZ产品的经营业绩。

(11)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2.67%、57.51%、52.73%和55.67%,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受各细分产品市场行情、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结构、产品产量、技术先进性和客户优势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公司主要产品市场行情下滑、原材料价格上涨、产量下降、无法维持技术先进性或重要客户流失,则公司将难以保持现有的毛利率水平,进而将会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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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风险

(1)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22年12月复审通过,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来如果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公司的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条件,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5,910.41万元、9,475.43万元、13,142.73万元和6,821.6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8.59%、

36.05%、50.26%和54.83%,境外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大。公司执行国家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出口退税率介于10%-13%之间。未来如果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被调低或取消,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的占比分别为28.59%、36.05%、

50.26%和54.83%;各期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失金额分别为321.84万元、

146.41万元、-694.86万元和-205.13万元。随着公司境外销售业务规模逐步扩大,未来如果人民币汇率发生大幅不利变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1)工艺技术和产品研发不足或滞后的风险

医药制造业新产品和新工艺技术的开发具有技术难度大、前期投资高、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公司一方面需要通过开发新产品以拓展新的市场,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革新工艺技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的效果。未来如果公司的研发体系不再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导致工艺技术不能持续提升、新产品未能研发成功、未能通过注册审批或者未能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路线导致产品开发进度滞后于竞争对手,将导致公司产品和工艺技术的竞争优势被削弱,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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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流失的风险

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制造工艺、路线及相关专利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能否持续保持创新以及优化、改进现有工艺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研发人员。因此,研发团队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未来如果公司在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无法保持竞争力,可能造成公司的研发人员流失且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了一批关键工艺技术并形成技术竞争优势,得到了客户和市场的认可。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和正在进行的技术研发活动是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

为防止技术泄密,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然不排除未来可能存在相关人员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机密的可能性,该等技术泄密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4、内部控制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保持稳定发展趋势。本次募投项目完工达产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势必会对公司内控的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在公司的日常采购、生产、销售等内部管理活动中,如果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可能出现公司员工及管理人员恶意违反相关制度、侵占公司利益等管理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未来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山海、叶瑾之合计控制公司

67.33%的表决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后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影响以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可能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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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5、发行失败风险

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发展前景、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将影响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如果本次发行因投资者申购不及预期或者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可能会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宏观政策、市场需求、技术进步等方面不确定性的影响,可能存在项目进度延迟、募投项目生产车间存在不能顺利通过相关认证、募投建设项目未能验收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过剩和业绩不达标的风险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考虑了市场环境、发展趋势、成本费用等各种因素,但就投资项目而言,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和实施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可预见的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募投项目产能过剩和业绩不达标的风险。具体而言:

本次募投项目中SPDZ由原定年产500吨扩产至年产800吨。若未来下游市场发生类似非洲猪瘟导致生猪存栏量显著下跌等不可预计的重大变故,或本行业新增大量竞争对手导致市场供需严重失衡,或市场中出现在产品功效以及销售价格上全面优于SPDZ的新产品,或公司产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无法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吉西他滨目前尚处于工艺验证阶段,研发工作尚未完成;CELB和SMM(Na)等为新增产品。若公司后续未能通过研发成功掌握大批量生产工艺技术、下游市场需求未达预期或未能开拓下游客户,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吉西他滨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或CELB和SMM(Na)等产品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CDMO车间建设完成后,若公司现有产品发生严重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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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或CDMO产品生产工艺研发失败,可能导致公司面临CDMO车间无法取得订单并进而导致相关生产线闲置的风险。

整体而言,鉴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涉产品较多,若相关产品下游市场需求、产品市场竞争格局或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相关产品扩产或新增产能无法消化,出现产能过剩并进而导致募投项目业绩不达标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5.45亿元,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相应折旧摊销费用也将同步增加。假定公司本次设置的募投项目均按照目前预计的建设进度顺利推进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各募投项目将于2023年至2025年之间陆续建成投产,折旧摊销金额对2023年-2025年的税前利润影响分别为0万元、465.83万元和3,234.88万元;2025年12月全部建成投产后,每年预计新增折旧摊销对税前利润的影响为3,475.75万元。若由于市场出现变化等因素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1)兽药原料药

①新版兽药GMP最终期限已过,落后产能有望大幅出清

2002年,原农业部首度颁布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从人员、厂房、设备、物料、文件、生产过程、产品销售、自检等全过程、全方位规范兽药生产行为,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2020年4月,农业农村部发布最新修订的兽药GMP,围绕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准入门槛、提高安全控制要求、完善责任管理机制四个大方面进一步细化严格了国内兽药生产管理要求,并要求国内所有兽药企业于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兽药GMP要求,否则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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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规模较小的兽药生产企业,本身毛利率较低,新版GMP在设备、流程和人员等方面更为细化严格的要求进一步增大了其成本压力,能力不足的落后产能最终将于本轮新版兽药GMP的贯彻执行过程中被淘汰。根据中国兽药协会发布的《兽药产业发展报告》(2021年度)介绍,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兽药生产企业1,579家。然而截至2022年11月底,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在册企业1,269家,在册企业数量已显著减少。伴随着行业落后产能的逐步出清,届时已取得新版GMP认证的优质兽药企业有望依靠其在基础设施、资金实力、研发能力、人员素质等多维度的优势占据更多市场份额。

②畜牧养殖集约化加速推进,兽药行业迎来黄金成长期

根据《畜禽养殖与饲料产业年鉴》(2021-2022),随着社会和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畜牧业水平和养殖规模不断攀升,猪、蛋鸡、羊、兔等养殖规模长期稳居世界第一,其中生猪养殖规模占比高达50%以上;但畜牧业发展可用的自然资源却十分有限。在此背景下,提升养殖规模化率、发展集约化养殖具有现实必要性。根据《“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提升畜禽养殖集约化水平是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

相较于散养户,规模养殖户的专业性更高,且由于养殖资产数量多、价值高、密度大,一旦发生疫情则损失更大,因此更加注重动物防疫,其在免疫次数、免疫密度等方面的表现通常要优于散养户,所以规模养殖户在防疫方面的平均支出明显高于散养户。

以生猪养殖为例,根据国信证券研报显示,规模养殖户在2015-2020年期间的头均医疗防疫支出要比散养户平均高出5.14元,而猪企龙头牧原股份在2015-2020年的头均医疗防疫支出的平均值高达94.26元/头,大幅领先于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由农户散养向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非洲猪瘟等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畜牧业集中度的提升,规模化养殖比例的提升将极大促进畜牧业对兽药的需求,更加有利于规模大、产品质量好、注重与客户双赢的兽药制剂以及原料药企业发展,兽药产业的集中度将逐步提升。

③宠物药品行业快速发展,兽药行业新蓝海

根据民生证券研究报告显示,国内宠物药品企业,整体呈现“小、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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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专门从事宠物药品生产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生产宠物药品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生产的宠物药品同质性强,相互模仿程度高,市场竞争力不强,使得企业难以获得规模效益。根据国信证券研究报告显示,国外兽药虽大部分用于猪牛羊禽等经济类动物,但宠物及其他动物所用产品的占比也较高,其中2018年占比已达37.40%,而同期国内宠物及其他动物所用兽药产品的占比不足3%;国内宠物药品市场尚处于蓝海阶段,有较大发展空间。未来伴随宠物药品这一新增市场需求快速提升,兽药原料药市场需求也将快速扩大。

(2)医药原料药

①医药行业市场空间持续扩容

根据联合国发布的数据,2021年全球人口估计77亿人,预计全球人口将在2030年达到85亿人,2050年达到97亿人,人口规模持续增长。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日益明显,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美国人口调查局预计到2050年,全球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上升至近16%,总人数达到近16亿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最新数据,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20,05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4.2%。伴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药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从而带动原料药市场持续增长。

②原研药专利集中到期,仿制药行业快速发展

由于仿制药的药效与原研药相近,且价格低廉,故在第三世界国家普及率较高,发达国家也通过各种形式扶持仿制药产业,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并降低公众医疗和社保体系的支出。根据全球药品专利过期查询库显示,2013-2030年间,全球药品中将有1,666个化合物专利到期;根据Evaluate Pharma统计,2020-2024年间,具有到期风险的原研药将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合计市场规模达1,590亿美元。大批原研药的到期,将为仿制药行业带来市场需求的快速增加,并对相应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和生产带来新的需求。

2、发行人竞争优势分析

(1)关键中间体自产优势

原料药生产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多步反应工序,每步反应都需要相应的工艺、技术、设备及人员支持,从而实现对每一步中间体质量的把控。通常情况下,因设施、生产工艺限制,行业内部分企业会直接外购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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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进行后续步骤生产,其可实现自主生产的工艺流程相对较短;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已基本实现从基础化工原料起步生产高附加值的原料药和中间体,工艺流程相对较长。

关键中间体的自产为公司带来了显著的竞争优势。首先,因中间体生产的专业性,关键中间体的自产使得中间体质量更加稳定可控,进而有助于公司对原料药的质量把控;其次,关键中间体的自产消除了特定关键中间体市场供应短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供应更加稳定可靠;最后,随着关键中间体自产化率的提高,成本优势更加明显,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强。

(2)产品质量控制优势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最终产品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安全。而对于同种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过程中对工艺路线、反应参数设置的选择差别会直接导致最终产品在纯度、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会使得生产出的制剂在毒理、代谢等方面出现较大差异。因而原料药及中间体产品质量的安全稳定是下游客户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专门成立质管部对公司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司现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产品通过了包括国家GMP认证、澳大利亚GMP证书、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日本MF登陆证、欧盟CEP证书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项认证。

凭借高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强执行力的质量控制措施,公司始终保持较好的产品质量管理效果。公司产品质量在行业客户群体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有力保障了公司与国内外大型制药公司、养殖企业的稳定合作。

(3)客户优势

由于制药过程复杂性较高,各国各地区对制药均有严苛的监管要求。对于下游制药企业而言,在选定原料药及中间体供应商之前,需要反复就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细节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讨论,经过长时间的磨合之后才能最终确定供应商;一旦进入稳定供货阶段,除非面临重大变动,一般不会更换供应商,原料药及中间体供应商将得以建立起相当稳固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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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合作,公司已经积累大量国内外优质客户,国际上拥有ELANCO、CHORI、NUTRIEN等行业内知名境外客户,国内拥有鲁抗医药、温氏股份、中牧股份、双胞胎、九洲药业、回盛生物、江苏天和等国内大型制药公司、养殖企业客户。通过与国内外优质客户建立合作,不仅能够保证现有产品的持续销量,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研发及成果转化优势

公司专注于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逐步加大科研创新投入,现已具备开展原料药及中间体产品小试、放大试验和CDMO业务的能力。

公司于2016年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延续至今;2017年公司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22年被评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的研发能力得到业界以及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

基于多年持续不断地研发投入,公司现已掌握磺化反应技术、氯化反应技术、重氮化反应技术、缩合反应技术以及溶剂萃取技术等各种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核心技术,已取得了6项发明专利,另有7项发明专利处于实质审查和公开阶段。

公司积极推进研发成果转化,公司已掌握通过基础化工原料制成磺胺类中间体及原料药的工艺技术,助力公司成为行业内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产业链最长、品种最全、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并积极拓展了非磺胺类原料药及中间体产品。多年的技术积累极大地丰富了公司产品线,现已覆盖主要的畜牧养殖动物种类,使得公司能有效抵御单一兽药品种需求变化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安全生产优势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生产制造涉及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因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极为重要。

公司在严格执行GMP要求的基础上,已基本完成生产车间DCS控制系统的全面改造。DCS控制系统的全面改造使公司得以对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投料比、反应时间等反应参数进行更加灵敏精准地控制,有力保障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控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提升了产品收率和生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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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增强了公司的产品成本竞争力。

(七)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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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古小刚
保荐代表人:
王新洛王海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何君光
内核负责人:
汤晓波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初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初
保荐机构董事长: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王新洛、王海涛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王新洛 王海涛

法定代表人:

王 初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8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

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保荐代表人王新洛先生、王海涛先生具体负责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现就上述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的说明及承诺如下:

王新洛先生最近五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最近三年内,王新洛先生未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截至本说明文件出具之日,王新洛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有苏州鲜活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主板IPO)。根据上述情况,保荐代表人王新洛先生具备签署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资格。

王海涛先生最近五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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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最近三年内,王海涛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已完成的保荐项目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Z.300497)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和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SZ.301329)创业板IPO项目;截至本说明文件出具之日,王海涛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无在审项目。根据上述情况,保荐代表人王海涛先生具备签署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资格。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报送后,保荐代表人保荐项目数量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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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新洛 王海涛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 初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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