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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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 6
六、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五、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 15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的意见 ..... 17七、核查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 17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18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1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7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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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肥业”、“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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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王奇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多年审计和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担任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审计、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安徽省蚌埠安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并参与多家拟IPO公司的辅导改制及财务顾问工作。
2、姚成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任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主要参与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周旭女士: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项目经理,法学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核心项目组成员经办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项目、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曾负责或经办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项目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钻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丁义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推荐挂牌、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持续督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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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或参与多家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股份制改造、股权激励、投融资以及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张欣欣女士、刘振先生、代世阳先生、张昊然先生、王红阳先生、童文杰先生、高树发先生、沈俊锋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况
中文名称 | :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 | CNSIG Anhui Hongsifang Fertilizer Co., Ltd. |
注册资本 | : | 15,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 | 15,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 | 陈勇 |
成立日期 | : | 2012年3月26日 |
住所 | : | 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五路北侧 |
邮编 | : | 231604 |
联系电话 | : | 0551-63515128 |
传真 | : | 0551-63515012 |
互联网网址 | : | http://hongsifangfeiye.chinasalt.com.cn/ |
电子邮箱 | : | zyahhsffy@chinasalt.com.cn |
经营范围 | :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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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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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合规法务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投行项目内核前初审、相关业务问核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合规管理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参与现场检查,主要以现场访谈、审阅相关保荐工作底稿以及察看业务经营场所等方式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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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2月24日,本保荐机构再次召开内核小组会议(网络会议)对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符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
(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裴忠、郁向军、张同波、张俊、代敏、孙庆龙、杨天一等7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表决的7名成员一致认为: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2、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本项目平移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本保荐机构投行类业务内核领导小组于2023年2月24日再次召开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网络会议),裴忠、郁向军、张同波、张俊、代敏、孙庆龙、杨天一等7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表决的7名成员一致认为: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六、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履行了对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问核程序:
2022年5月11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召开关于红四方肥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问核会议,会议认真履行了各项问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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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红四方肥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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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如下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红四方肥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本次会议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
2、发行人于2023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照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继续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豁免股东大会通知期限并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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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23年2月25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规范运行。同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610Z0171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主要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0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流动资产 | 79,904.89 | 92,892.00 | 77,993.56 | 88,685.43 |
非流动资产 | 122,000.22 | 117,195.37 | 120,007.94 | 117,138.61 |
资产合计 | 201,905.11 | 210,087.37 | 198,001.50 | 205,824.04 |
流动负债 | 98,475.81 | 114,850.73 | 115,244.82 | 135,340.43 |
非流动负债 | 3,082.63 | 3,368.18 | 2,843.53 | 1,778.65 |
负债合计 | 101,558.45 | 118,218.91 | 118,088.35 | 137,119.08 |
股东权益合计 | 100,346.66 | 91,868.46 | 79,913.15 | 68,704.9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85,000.25 | 76,705.79 | 65,007.97 | 53,82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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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212,419.09 | 417,008.72 | 305,369.31 | 268,099.27 |
营业利润 | 8,855.95 | 12,657.40 | 12,181.18 | 12,803.47 |
利润总额 | 8,938.75 | 12,889.04 | 12,426.46 | 13,424.35 |
净利润 | 8,360.75 | 12,273.27 | 11,061.61 | 11,553.9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213.66 | 11,926.20 | 11,080.15 | 11,990.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872.28 | 11,356.49 | 10,565.93 | 9,870.74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066.89 | 35,606.31 | 22,648.03 | 20,021.6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442.00 | -4,963.78 | -10,055.56 | -747.5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96.06 | -29,500.77 | -15,325.53 | -22,330.88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2.4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3,520.96 | 1,141.76 | -2,733.05 | -3,059.26 |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3.06.30 /2023年1-6月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2020.12.31 /2020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0.81 | 0.81 | 0.68 | 0.66 |
速动比率(倍) | 0.62 | 0.45 | 0.29 | 0.4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0.30 | 56.27 | 59.64 | 66.6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0.65 | 57.37 | 60.90 | 67.9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5.67 | 5.11 | 4.33 | 3.59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0.62 | 53.34 | 32.07 | 19.33 |
存货周转率(次) | 6.15 | 8.61 | 7.27 | 8.12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3,834.62 | 22,362.85 | 22,656.46 | 22,932.97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0.55 | 8.26 | 5.00 | 5.04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72 | 2.01 | 1.90 | 2.0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0.27 | 2.37 | 1.51 | 1.33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1.57 | 0.08 | -0.18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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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项目 | 年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3年1-6月 | 10.16 | 0.55 | 0.55 |
2022年 | 16.83 | 0.80 | 0.80 | |
2021年 | 18.65 | 0.74 | 0.74 | |
2020年 | 20.06 | 0.80 | 0.8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3年1-6月 | 9.74 | 0.52 | 0.52 |
2022年 | 16.02 | 0.76 | 0.76 | |
2021年 | 17.78 | 0.70 | 0.70 | |
2020年 | 16.51 | 0.66 | 0.66 |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610Z0171号《审计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核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是于2012年3月26日依法设立的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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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并规范运行。同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610Z0171号),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及原始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610Z0073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于2023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看了发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与发行人的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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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后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复合肥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将尿素业务、红四方肥业经营所需资产以及海丰商贸99.40%股权注入公司,重组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复合肥和氮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有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综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最近3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为国有股东委派人员正常的工作调动或内部培养,新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选聘,均属于正常的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未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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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政处罚及涉诉情况,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压舱石。化肥是重要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是国家支持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公司作为国内排名前列的复合肥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切实履行央企社会责任,为国内化肥行业的稳定供应和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一)公司业务模式成熟
公司专注于复合肥和氮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经过多年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工艺优化和渠道建设,公司已形成以复合肥产品为主,并向上游氮肥产业延伸的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农化服务体系,公司在采购模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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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等方面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产品包括多个系列数百个品种规格,复合肥产销量位列中国复合肥行业前列。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模式成熟。
(二)公司经营业绩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8,421.23万元、298,297.05万元414,161.75万元和210,348.96万元,2020年度-2022年度呈逐年增长趋势;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553.99万元、11,061.61万元、12,273.27万元和8,360.75万元,公司经营业绩稳定,盈利能力较强。
(三)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
公司隶属于中盐集团,为中盐集团农肥业务板块的运营主体,入选国务院国资委“双百企业”名单。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目前已在安徽合肥、湖南醴陵、湖北随州、吉林扶余建设有生产基地,具有尿素30万吨/年、各类复合肥230万吨/年、水溶肥5万吨/年的生产能力,产品品种可以满足全国主要种植区不同环境、不同土壤条件下不同作物的施肥需求,同时公司已建立起覆盖主要种植区域的成熟稳定的经销商网络。根据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复合肥产销量行业排名分别为第13位、第12位和第11位,2022年度市场占有率约为2.40%,位列全国复合肥行业前列,公司经营规模较大。
公司积极推动产品和技术创新,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缓控释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公司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主要产品和技术成果先后获得多项奖项。公司在国内较早开展专业农化技术服务工作,拥有全国首家挂牌化工农化服务中心,主导起草了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肥料企业农化服务通则》(T/CCEMA 0004—2022)。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在复合肥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品牌,“红四方”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最受消费者喜爱的商标、中国农资行业最具价值品牌,并获得“中国好肥料”等多项荣誉称号,赢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综上,公司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属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符合主板的板块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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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的意见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610Z017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9,870.74万元、10,565.93万元和11,356.49万元;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21.62万元、22,648.03万元和35,606.31万元;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8,099.27万元、305,369.31万元和417,008.72万元,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七、核查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包括发行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的全部机构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13,300.00 | 88.67 |
2 | 合肥弘邦化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0 | 11.33 |
合 计 | 15,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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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资料以及发行人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等,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完成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央企业子企业;弘邦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风险
复合肥行业整体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较低。根据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企业有3,000余家,多数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化肥减量增效政策的持续推进,安全环保监管的日益严格,复合肥行业分化加剧,行业已经演变为技术和产品创新、产品质量、营销网络和服务、产业链完整程度等全方位的竞争。如果公司不能够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艺优化、销售和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产品价格下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二)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2015年开始,农业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推动农作物化肥用量持续下降、利用效率不断提高。2022年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提出进一步减少农用化肥施用总量。受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及化肥减量增效政策的影响,化肥市场整体增量受到抑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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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结构需求从普通复合肥为主向高效化、专业化、功能化、精准化的增效肥料延伸,尤其是聚焦土壤改良、减量增效、全面营养、环保友好方面的功能性肥料,认可度和使用量逐年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及时调控生产安排,适应市场需求,则公司将面临销量下降,库存积压进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业绩季节性波动及下滑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8,421.23万元、298,297.05万元和414,161.75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553.99万元、11,061.61万元和12,273.27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610Z0171号),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12,419.09万元,较2022年1-6月减少31,478.37万元,下降12.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72.28万元,较2022年1-6月减少3,228.10万元,下降29.08%,主要原因系2023年上半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化肥市场主要原料价格呈下跌趋势,下游化肥经销商持观望态度,备货较为谨慎导致复合肥产品销量下降所致;同时由于2023年上半年化肥市场行情呈下跌趋势,公司复合肥和氮肥产品毛利率较2022年上半年下降,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幅度大于销售收入下降幅度。由于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采购模式和气候异常情况影响,公司所处复合肥和氮肥行业呈现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市场需求存在着淡旺季之分,因此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也呈现了相应的季节性特点,经营业绩存在年度内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做好市场预测,及时调整生产安排和库存规模,则公司将面临销售旺季因产品不足而客户流失或者销售淡季因产品生产过剩而积压减值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季节性大幅波动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复合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单质肥或二元复合肥,包括自产和外购尿素以及外购氯化铵、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钾等原材料。公司尿素生产的外购原材料液氨的生产成本中煤炭成本占比较高,受煤炭价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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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近年来,尿素、氯化铵、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钾、煤炭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材料成本占比90%左右,上述原材料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成本。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而公司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或未能在原材料价格下行的过程中做好存货管理,则公司将会面临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率下降或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液氨采购集中于关联方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尿素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液氨以及合肥基地复合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液氨系向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控股采购。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向红四方控股采购液氨的金额分别为41,386.42万元、51,181.43万元、65,970.32万元和30,282.15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86%、19.42%、17.81%和16.08%。
如果未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极端事件影响红四方控股的液氨生产,而公司又无法获得稳定的替代液氨供应,将会对公司尿素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液氨采购集中于关联方的风险。
(六)关联方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对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64,064.46万元、78,315.03万元、106,312.40万元和45,363.8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7.65%、29.72%、28.70%和24.08%。尽管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仍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七)第三方回款的风险
公司复合肥产品下游经销商多为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出于交易习惯及付款便捷的需求,其存在通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员工、下游客户等第三方向公司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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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28,527.84万元、130,261.12万元、142,844.32万元和37,352.57万元,占当期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98%、39.13%、31.43%和
16.13%。公司可能存在因对第三方回款管控不力导致销售回款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1、国家政策的支持
(1)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强调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提出要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202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强调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要求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一号文件从纲领政策上稳定了粮食种植面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激发种植户的种粮积极性,从而为复合肥行业发展带来了良好基础。
(2)对农村和农业的持续补贴政策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我国一直实行力度较大的惠农政策,农业补贴是我国“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我国粮食生产主要以广大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生产为主,具有抗风险能力较弱、生产技术水平低、产出效率不高的特点。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成本、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维持和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另一方面,农业补贴可以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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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保障农业生产者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提高和收入持续增长有利于促进复合肥行业的平稳发展。
(3)国家对化肥行业的保障政策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化肥保供稳价直接关系粮食等农业生产稳定。2021年以来受生产成本推动、国际市场传导、社会库存较低等因素综合影响,国内化肥价格明显上行,为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保障化肥生产和流通,包括优先保障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保障产能60万吨/年(实物量)以上重点化肥厂供应国内市场化肥的生产用能指标及能源供应,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生产原辅料及成品运输以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化肥调运需要,着力保障疫情、灾情发生地区化肥铁路运输畅通、装卸正常,严格按照最新通知要求,落实好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等。复合肥企业直接受惠于国家化肥保供稳价政策,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平稳。
2、粮食安全形势严峻,化肥需求有保障
粮食安全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问题。2022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13,731亿斤,实现了粮食产量的“十九连丰”。但同时2022年我国进口粮食14,687.2万吨,我国粮食对外依存度为17.6%,我国粮食刚性需求巨大且增长迅速,导致我国粮食供需关系仍处于紧平衡状态。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受人口、耕地、水资源、气候、能源、国际市场等因素变化影响,我国粮食安全将长期面临严峻的挑战。
化肥作为粮食的粮食,对提高粮食单产及总产均有较大的贡献度,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化肥作为基础肥料,存在刚性需求,在提高粮食产量方面仍将持续发挥作用,这对化肥的需求构成了有力保障。
3、复合化率进一步提高
施用复合肥可以为作物提供多种营养元素,提高肥料利用率,有利于节约劳动力,提高产量,改善产品品质,减轻长期使用以氮肥为主的单质肥造成的土壤板结、肥力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影响,因此更适合现代化农业。目前我国化肥的复合化率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以传统的单质肥为主,复合化率提升的空间还较大。1980年我国化肥复合化率仅为2.1%,2000年提高至2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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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一步提高到42.30%,但是与世界平均复合化率50%以及发达国家复合化率70%~80%相比,我国的复合化率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种植结构的升级,预期未来复合化率将不断提升。复合化率的进一步提升,有望带动我国复合肥需求以超出化肥行业整体需求的速度发展。
4、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结构不断改善,食物消费日趋多样,粮食作物比例逐渐下降,油料、糖类、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的占比不断提高,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逐年增加。1978年到2020年间,我国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呈现下降趋势,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增加约70%。经济作物对肥料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普遍高于粮食作物,亩均肥料投入远高于粮食作物,且经济作物附加值高,对肥料的价格敏感度更低,因此经济作物大多施用高端硫酸钾型复合肥产品。经济作物播种面积的扩大可以有效提高复合化率,增加对高品质复合肥的需求。
5、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加强,促进复合肥行业转型升级
我国化肥存在过量施用及盲目施用的问题,利用率偏低,造成了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土壤肥力下降等问题,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督查组通报了多省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不力,化肥减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的情况。为了保持我国生态环境健康持续发展,减少化肥的生产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进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政策,未来,将通过减少不合理施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以及新型肥料替代化肥等方式来达成此目标。从长期来看,此目标的提出将使具备产品技术优势、规模效应和完善农化服务体系的化肥生产企业持续受益,促使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产品优势
(1)产品品种优势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较早提出“高浓度、多元化、测土配肥、科学种田”的发展思路,积极推动测土配方施肥以及差异化复合肥产品的研制开发。公司目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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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常规复合肥、作物配方肥、缓控释肥、水溶肥、功能性作物专用肥等多个系列500多个规格,产品总养分从25%到57%,可以满足全国主要种植区不同环境、不同土壤条件下不同作物的施肥需求。丰富的产品线,有利于公司满足客户对肥料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为公司生产经营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视产品质量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在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公司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的采购、检验和入库,到生产加工过程中各关键控制点的全程跟踪,直至产品的检验入库,每个环节公司都制订了严格的控制程序,并能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从而为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业内树立起良好的声誉,已获得包括经销商和种植户在内的广大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2、技术和创新优势
公司始终秉持贴近客户和市场的技术理念,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坚持自主创新与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的创新机制,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技术和产品储备不断增加。
公司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研发和农化服务人员,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公司在企业自主研发的同时,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与中国农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经过长期的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拥有17项发明专利,公司被评为2019年度合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公司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稻主产区氮磷流失综合防控技术与产品研发”项目“水稻氮磷控源技术产品肥料转化与示范”子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稻-麦(油)绿色丰产增效技术研发及集成示范”项目“稻-麦(油)周年丰产优质肥药精准调控与灾害绿色防控技术研究”课题,公司主要产品和技术成果先后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技术进步一等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奖项。公司在研项目涵盖绿色智能肥、新型增效肥料、氮肥损失控制及增效技术、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关键技术等新品种和新技术,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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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优势
作为新中国化肥工业的拓荒者之一,公司前身合肥蜀山化肥厂自创立之日起就致力于新中国“三农”事业发展,在60多年的创业征程中,始终不忘肥料企业的初心和使命,走出了一条红色品牌的孕育成长之路。以优质产品为依托,凭借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红色传承,坚持深耕农化服务,服务“三农”,公司在复合肥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品牌,“红四方”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赢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品牌建设案例《红色根脉 “三农”情怀》入选国务院国资委2020年度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社会责任”类典型案例名单。公司致力于引领行业发展,为农民推荐优秀的农资产品,弘扬农资行业正能量,连续多年冠名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农资传媒联合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共同开展的“红四方杯”全国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推选活动,并长期与《农资导报》联合主办“红四方杯”中国好肥料评选活动,“红四方”品牌在农资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公司积极部署“1+2+N”多品牌战略,加快细分产品品牌建设,目前“美福”、“红色劲典”已与“红四方”形成良性互补发展格局。公司各品牌稳步发展,客户群体稳定,客户满意度和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公司较好的品牌美誉度和服务,有助于产品推广与市场开拓,进而提升自有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营销网络和农化服务优势
我国农业发展存在人多地少、耕地分散的特点,直接导致我国复合肥行业存在终端客户分散、单位用户需求量小的特点,因此面向终端客户的营销网络和农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取得销售竞争优势的关键。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建立起覆盖主要种植区域的成熟稳定的经销商网络,并与经销商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截至目前,公司经销商数量3,000家左右,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0余个县(市、区)。公司经销商保持稳定,公司的经销商网络有效地推动了公司产品的销售。
公司高度重视农化服务工作,公司在国内较早开展专业农化技术服务工作,拥有全国首家化工农化服务中心。公司以专业的农化服务为抓手,积极推进农化服务“三下乡”活动,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向农民传授科学施肥知识。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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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发挥新型肥料试验和示范田的推广示范作用,通过观摩会、培训会等手段,对经销商、终端农业种植户进行持续地培训、指导和服务,一方面帮助农民提升科学施肥水平,另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产品知名度和用户忠诚度,增强了公司营销服务网络的竞争力。
农化服务模式 | 模式介绍 |
测土配方 | 依据土壤养分数据、作物需肥特性,制定不同作物的农艺配方。 |
施肥方案 | 根据各地施肥情况,结合作物长势和公司产品特性,提供作物全程施肥方案。 |
试验示范 | 公司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进行合作,开展缓控释复合肥、水溶肥等新型肥料的田间试验示范,将其打造成当地示范区域供广大农民参观。2015年至2022年,公司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合作,在安徽、河南、山东、浙江等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稻、玉米、小麦、花生等多种作物上开展红四方缓释肥、控失肥、水溶肥等新型肥料肥效试验135个,大田应用示范380个。 |
宣传培训 | 利用线下种植培训会议、线上网络直播、抖音等,宣讲农技知识,帮助农户解决种植问题。 |
应用观摩 | 基于示范试验田的良好效果,公司组织经销商、零售商及农户召开现场观摩会,展示产品试验效果,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并进行现场讲解。目前公司每年组织数百场观摩会。 |
5、产能布局优势
鉴于复合肥销售受运输半径及运费成本的影响,其销售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复合肥生产企业具有向复合肥消费地集中的特点。公司目前已在安徽合肥、湖北随州、湖南醴陵、吉林扶余建有生产基地,辐射区域市场覆盖华东、华中、华南、华北、东北等主要产粮区。公司生产基地布局合理,协调性强,可以灵活安排生产并及时交货,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
6、经营管理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敬业务实的经营管理团队,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专注于化肥行业,对化肥行业具有深刻的洞察和理解,对行业的发展动态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公司管理团队对公司的产品技术研发、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7、供应链优势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复合肥产销量位列行业前列,原材料采购规模较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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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凭借规模采购优势和良好的商业信用,已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起了稳固共赢的合作关系,公司能够获得主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总体可控。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及市场环境、业务模式、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也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本保荐机构已经建立健全了内控机制,全面提升了合规风控水平,制定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管理制度》,明确了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遴选流程及后续管理事宜,并明确了项目人员违规聘请第三方的相关罚则,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2、本保荐机构在红四方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3、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聘请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上述有偿聘请均系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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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聘请的机构,发行人已经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协议,聘请行为合法合规。根据红四方肥业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红四方肥业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为本次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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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沈和付
总 裁:
胡 伟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 伟
内核负责人:
裴 忠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晨
保荐代表人:
王 奇 姚 成
项目协办人:
周 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现授权王奇先生和姚成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2-31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王 奇 姚 成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