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业务域、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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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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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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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域、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失职,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一: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 | ||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写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 保密承诺 | □是 □否 |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 名/法人 名称/政 府部门名 称 | 知情人身 份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岗 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联 系电话 | 知情日期 (YYYY- MM -DD) | 证券账户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YYYY- MM -DD)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附件三: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