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易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0
证券代码:300502证券简称:新易盛公告编号:2024-010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兴大道11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9,914,826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709,919,026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4,200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3人,代表股份166,912,4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1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8,905,9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8.15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人,代表股份38,006,5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353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9人,代表股份63,796,1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9864%。其中: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789,5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63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38,006,5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3537%。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751,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反对1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35,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8%;反对16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10,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93,8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6%;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10,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93,8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6%;反对10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高光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50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42%;

4.02.候选人:选举黄晓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50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42%;

4.03.候选人:选举罗玉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70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30%;

4.04.候选人:选举李天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700,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高光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2,386,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53%;

4.02.候选人:选举黄晓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2,386,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153%;

4.03.候选人:选举罗玉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2,584,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60%;

4.04.候选人:选举李天蜀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2,584,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26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选举弋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861,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90%;

5.02.候选人:选举杨曼曼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861,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90%;

5.03.候选人:选举夏常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5,861,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选举弋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2,744,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73%;

5.02.候选人:选举杨曼曼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52,744,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73%;

5.03.候选人:选举夏常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52,7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77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选举张智强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55,839,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60%;

6.02.候选人:选举幸荣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55,613,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选举张智强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52,723,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431%;

6.02.候选人:选举幸荣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52,496,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8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