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事项等。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重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第十四条 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若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