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
为促进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如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