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工作的重点;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和常设机构;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等等。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是规范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树立廉洁自律和勤勉尽责的良好风气,坚决抵制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
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六)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廉洁从业
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九)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第六条 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占用公司资产或者采取不法手段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及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忠诚敬业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降低舞弊风险的发生;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倡导忠诚敬业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使所有员工都知晓公司对舞弊行为的严肃
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
(三)对新进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抵御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等);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第九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整体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财务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评估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编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犯罪记
录、涉讼情况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第十一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五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和常设机构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各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分别负责管理层舞弊和一般员工舞弊案件受理,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等事项。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对舞弊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调查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 全体员工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或线索,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监事会或内部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六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负责设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箱等,并将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信箱、通讯地址予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相关方反映、举报公司或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
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涉及公司(包括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一般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实名或匿名举报,应当自接到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信息进行评估,作出是否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董事长。
对涉及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或匿名举报,应当自接到举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长或股东代表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代表机构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应当安排审计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内、外部专家参与、协助调查;同时,对受影响的相关公司、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七条 对举报牵涉到审计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监事会或董事长举报。
举报涉及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的,可以直接向董事长、股东代表机构举报,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得到公司董事长的授权(涉及董事长的举报由调查机构负责人授权),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监事会或内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
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监事会、内部审计部应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要依据报告性质、处理意见分别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或股东代表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审计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员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将对投诉举报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
第七章 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依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直接的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给予监督、指导。具体表现为:
(一)参与、督促管理层在公司范围内建立反舞弊文化环境;
(二)评估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三)了解员工举报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四)审阅内部或外部审计发现的舞弊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五)查问管理层就有关已证实的或疑似的舞弊或不法行为的复核,内容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六)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七)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制定和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时要考虑舞弊风险。内部审计部在公司反舞弊工作中应发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其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要与管理层进行必要沟通,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改进受影响的内部控制的整改方案或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七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内部审计部都应当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分;对于有舞弊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应当建议董事会或股东代表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分;
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还应按党纪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制订、修订、条文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