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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申请继续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到期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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