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