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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护卫: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0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级,集团下属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如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需经集团本级相关部门审核,并予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

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明确捐赠范围、途径、规模,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纳入全面预算,对定点扶持对象(地区)等日常性捐赠,以及援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捐赠事项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并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资产财务部应当对捐赠报告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集团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的所有捐赠事项列入集团年度预算。预算范围内单项捐赠金额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子公司自行决策;预算范围内单项捐赠金额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万元的,子公司作出决策前需向集团资产财务部提交请示报

告、对外捐赠审批表一式三份、以及其他相关捐赠资料并报经集团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预算范围内单项捐赠金额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总经办会议审议决定。

单项捐赠金额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万元的,以及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在集团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国有产权代表须向省国资委报告,按省国资委意见表决,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省国资委备案;单项捐赠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300万元的,以及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还须经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方经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司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得挂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随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对外捐

赠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对外捐赠审批表。

浙江省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审批表

浙江省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对外捐赠企业名称 (盖章)对外捐赠管理 企业联系人
捐赠途径 (慈善机构等)捐赠对象
捐赠金额壹佰万元整
按捐赠类型分类救济性捐赠按捐赠资产分类现金
公益性捐赠存货
其他捐赠固定资产
其他
捐赠说明
以下由集团公司填写(按上年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合并决算报表填列)
集团年度捐赠预算数资产总额
集团当年累计已捐赠额净资产
本次捐赠金额营业收入
集团剩余捐赠预算额利润总额
集团审核意见: 联系人: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省国资委审核意见: 省国资委(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退还企业二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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