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集团”或“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号)同意注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和平安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拓普集团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0万元(含)。本次发行的
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330,613,971股。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最终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9,108,500 股(含,即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40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到的股票数量与330,613,971股的孰低值)。
根据本次发行意向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0,726,1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14,826,899.52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根据本次发行意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60,726,104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1月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2.35元/股)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57.88元/股。
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0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514,826,899.5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389,101.09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8,437,798.43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发行数量为60,726,1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14,826,899.52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14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8,379,405 | 484,999,961.40 | 6 |
2 | UBS AG | 5,096,751 | 294,999,947.88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16,123 | 301,909,199.24 | 6 |
4 | 常州望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73,255 | 119,999,999.40 | 6 |
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87,214 | 606,999,946.32 | 6 |
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62,335 | 345,099,949.80 | 6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69,224 | 200,798,685.12 | 6 |
8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25,429 | 123,019,830.52 | 6 |
9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63,298 | 130,999,688.24 | 6 |
1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82,650 | 189,999,782.00 | 6 |
11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96,751 | 294,999,947.88 | 6 |
12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090,532 | 120,999,992.16 | 6 |
1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073,255 | 119,999,999.40 | 6 |
14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109,882 | 179,999,970.16 | 6 |
合计 | 60,726,104 | 3,514,826,899.52 | —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募集资金金额、限售期安排均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12月9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已于2022年12月12日公告。
2、2022年12月28日,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已于2022年12月29日公告。
3、2023年2月22日,根据全面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并已于2023年2月23日公告。
4、2023年3月13日,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已于2023年3月14日公告。
5、2023年12月8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已于2023年12月12日公告。
6、2023年12月27日,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已于2023年12月28日公告。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23年5月30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2023年7月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批复签发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
(一)发出认购邀请文件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及《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认购邀请名单》”)中共计包含154家投资者,包括3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8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截至2023年11月30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实际发送16名)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8家QFII、11名其他个人投资者和48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等相关文件。
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4年1月9日)上午9:00前,有2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了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等相关
文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发行人律师见证。新增《认购邀请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Value Partners |
2 | Millennium |
3 | UBS OC |
4 | Willing capital |
5 |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6 | Barclays Bank PLC |
7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 | 交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 |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13 |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 | 苏州晨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 | 常州望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 | 宁波燕创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8 | 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 |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 | 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 |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
22 |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23 | 杭州化雨频沾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
24 | 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 |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上述投资者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4年1月9日(T日)上午9:00-12:00,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共收到14家投资者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确认,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保证金,14名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8.00 | 18,000 | 是 | 是 |
2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9.00 | 13,100 | 不适用 | 是 |
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58.11 | 12,000 | 不适用 | 是 |
4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8.78 | 13,700 | 不适用 | 是 |
57.88 | 19,000 | ||||
5 | UBS AG | 60.10 | 20,000 | 不适用 | 是 |
58.50 | 29,500 | ||||
6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8.28 | 20,650 | 不适用 | 是 |
57.88 | 29,500 | ||||
7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8.12 | 12,100 | 是 | 是 |
8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64.32 | 48,000 | 不适用 | 是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58.00 | 48,500 | ||||
9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9.05 | 12,302 | 是 | 是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55 | 25,700 | 是 | 是 |
58.90 | 30,810 | ||||
58.06 | 34,510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9.55 | 12,320 | 不适用 | 是 |
58.39 | 20,370 | ||||
1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1 | 17,130 | 不适用 | 是 |
59.53 | 21,230 | ||||
58.49 | 30,291 | ||||
13 | 常州望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 | 12,000 | 是 | 是 |
1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80 | 12,000 | 是 | 是 |
59.55 | 36,700 | ||||
59.01 | 60,700 |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合富定增量化精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获配
1、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0,726,1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14,826,899.52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8,379,405 | 484,999,961.40 | 6 |
2 | UBS AG | 5,096,751 | 294,999,947.88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16,123 | 301,909,199.24 | 6 |
4 | 常州望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73,255 | 119,999,999.40 | 6 |
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87,214 | 606,999,946.32 | 6 |
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62,335 | 345,099,949.80 | 6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69,224 | 200,798,685.12 | 6 |
8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125,429 | 123,019,830.52 | 6 |
9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63,298 | 130,999,688.24 | 6 |
1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82,650 | 189,999,782.00 | 6 |
11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96,751 | 294,999,947.88 | 6 |
12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090,532 | 120,999,992.16 | 6 |
1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073,255 | 119,999,999.40 | 6 |
14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109,882 | 179,999,970.16 | 6 |
合计 | 60,726,104 | 3,514,826,899.52 | — |
(四)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合富定增量化精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
其他发行对象及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五)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拓普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UBS 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常州望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4 |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4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认购对象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J.P. Morgan Securities plc、UBS AG、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并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
购。前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6、常州望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也已履行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七)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核查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14名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八)本次发行缴款、验资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5日,上述14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4年1月16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
告》(众环验字(2024)0600001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月15日15:00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上述参与本次发行的共14家特定认购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3,514,826,899.52元。
2024年1月16日,招商证券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公司账户。
2024年1月1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29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1月16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4,826,899.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6,389,101.0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8,437,798.43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60,726,104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437,711,694.43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3年5月30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3年6月1日公告。
2023年7月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该事项已于2023年7月6日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王清川 | |||
保荐代表人: | |||
万鹏 | 肖雁 | ||
法定代表人: | |||
霍达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
何之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