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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智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独立董事需出席外,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定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临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含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审核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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